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耿某某系某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2017年年底退休。2018年年底,某科技公司总经理高某得知某高速公路开发项目准备开始招标,找到耿某某请求提供帮助,耿某某答应帮忙。耿某某给其原下属、高速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何某某打电话,请其予以关照,何某某承诺帮忙。后何某某向该科技公司提前透露了标书内容,帮助高某取得高速公路开发项目相关业务。高某送给耿某某3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耿某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耿某某退休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原下属)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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